南京农业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9-10-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完善实验教学条件建设,不断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充分发挥示范中心在实践育人工作的作用,依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 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指由学校推荐申报,经教育部认定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教育部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

    第三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建设优质实验教学平台,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同时,示范中心对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及国内其它同类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示范中心遵循教育部要求的“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教务处是代表学校负责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示范中心的遴选、申报、考核和验收,指导示范中心的建设发展和运行管理,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在名称、组织结构、建设目标、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的调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审核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示范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四)对示范中心主任聘任提出建议,协助组建实验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五) 提出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的年度预算,协调示范中心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六)协助学校组建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日常运行工作;协助示范中心组建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承担国家和地方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拥有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

    (三)具有完备的实验教学条件,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具备优良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条件。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五)有严格和完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条件,没有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六)在教学改革、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研究、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保障、建设和运行经费等方面,学校对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牵头,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组成,负责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协调、决策、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具体情况,示范中心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包括学校管理和学校指导、学院管理等模式。

    第九条 示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应为本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教学一线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示范中心主任聘任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示范中心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由5--7位及以上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示范中心所在学校人员不超过1/3,主任一般应由非本校专家担任。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担任委员。同一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原则上连续2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且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应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实验实践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合理调整基础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比例,适当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例,探索引入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实验实践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应面向全校开放;鼓励示范中心向社会开放,支持示范中心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积极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开发和应用。

    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合作,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每年由示范中心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主要工作与成效、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相关要求,对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于考核优秀的示范中心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示范中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的考核、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及时全面提交示范中心考核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英文名称为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XXX Education (×× University)。如:植物生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南京农业大学),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Plant Production Education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第二十二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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