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不折不扣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含学校所属的校外基地)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训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目标。
第五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检查、指导职责。实验室管理部门对全校实验室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各二级学院(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协助主要领导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咨询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和评价。
第七条 实验室与基地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
(二)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五)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监督工作;
(六)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与管理职责。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对二级单位执行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与教职工岗位聘任、职称职级评定、考核与奖惩等相挂钩,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与实验技术人员;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协助做好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
学生工作处(部)协助做好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将实验室安全纳入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
科学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协助做好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计财与国有资产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经费保障与落实,各类实验用房调配与规范使用管理、实验设备报废与处置;
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消除;
后勤保障部负责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监督、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基本建设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纳入相关楼宇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 二级学院(单位)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二级学院(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类安全工作责任人,根据实验室数量、师生数量、危险源类别与数量配备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二)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全面辩识和精准管控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做好日常安全监督,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六)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
(七)做好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报告报送工作,协助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课题组,下同)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执行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实验室实际,制定有关实施制度,如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环境卫生与值日制度等;
(二)负责检查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负责做好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
(三)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报送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
(四)负责实验室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检查监督从业人员资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安全档案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使用者是实验室安全工作当事人,须对本人或指导的其他人员实验安全负责,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要求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化学品的实验室,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加强各环节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化学品(含气体,下同)采购、领用、存贮、使用、登记等环节。按学校有关实验废弃物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置工作,严禁将实验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置。
第十三条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必须在符合实验动物管养的场所进行,开展动物实验前,实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验动物必须进行安全检疫;病原微生物采购与保管符合有关规定,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应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经过备案审核的实验室进行,实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过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实验废弃物须经过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废弃动物组织须按动物尸体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处置;转基因试验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转基因试验废弃物须按有关规定收集、处置。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值精密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检修,建立保养及检修档案,落实相应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必须在学校专门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体检;涉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进入涉源场所开展实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质采购、存贮、保管以及放射性实验废弃物暂存、处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水电气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实验室配电箱、电源插座等使用状况,仪器设备应使用固定插座,大功率电器应使用专用插座,必要时使用防爆、防水插座,禁止使用接线板串接供电,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不得超负荷用电。
定期检查实验室给排水(含纯水、污水等,下同)管线使用状况,定期检查、检测冷却冷凝系统管线、各类气体管线使用情况,避免因管线老化、腐蚀、堵塞、泄漏等情况引发安全事故。
实验室水、电、气等管线改造,应根据学校有关维修工程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须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砂桶、砂箱等),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应定期开展实验室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普及本实验室化学试剂特性、应急处理措施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八条 安全防护管理。实验人员应根据实验操作需要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安全帽或防护帽,长发不得外露,进行化学、生物安全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戴围巾、丝巾、领带;对存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必要的门禁、烟雾报警、监控、通风、防护镜或面罩、应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九条 人员安全管理。实验室工作师生都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在进行实验操作前,相关人员必须接受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
各单位应做好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教育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实验场所与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运行正常;仪器设备、橱柜、实验台桌及试剂耗材等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地面、台面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尽可能选用对环境无害或对环境危害减量的实验方案,减少实验废弃物排放;实验废弃物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不得倾倒实验废液,不得掩埋、丢弃实验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内务管理。实验室须张贴安全信息牌,建立值日制度。实验室区域严禁吸烟、烹饪、饮食等,不得在实验室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一查” (检查仪器设备)。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单位)应制订安全教育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资料归档完整。
安全教育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讲座、考试、竞赛及课堂授课、应急演练等。各学院(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创新安全教育方法,开展具有本学院(单位)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要特别加强对新生、新入职教师员工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务部门应通过设立安全教育课程,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单位)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实验教学、实习实践、创新创业要求,在第一次课专门讲解安全风险点、操作要求及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指导。
第二十四条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全校自然科学类专业研究生均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在线学习与考试;各学院(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学院(单位)要求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学习、研究及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组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实验室与基地处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学院(单位)须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检查情况及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安全督导有督促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的权利与义务,每月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并跟踪问题整改情况,直至闭环。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立即整改,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须制订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按计划实施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一经认定,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实验室安全需要,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各学院(单位)结合实验室特点,制定适合本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实发〔2018〕48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