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规定和有关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含学校所属的校外基地)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以“房间”为基本单元,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认定,并制定相应的专业化安全管理规范和防范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与基地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实验场所的类别和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所属实验场所进行类别和风险等级评估和认定,制定相应的细化管理措施,并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就高不就低”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分类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基地处备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上级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和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6类实验室。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
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民用爆炸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以及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规范化收集与处置。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病原微生物、寄生虫、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
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研究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采购实验动物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范围以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做好个人防护。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储存、使用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或射线设备等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放射源设备、射线设备、放射性材料等。
管理重点是:储存使用必须在辐射许可证备案范围内,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定期体检,射线装置定期安全检查。
(四)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机械、电气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机械加工类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管理重点是:加温高温设备、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五)特种设备类实验室
特种设备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起重机械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发生爆炸或泄露;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
管理重点是:根据设备管理要求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维保检验,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六)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除上述危险源以外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
管理重点是:规范用水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分为一级(高风险等级)、二级(较高风险等级)、三级(中风险等级)、四级(一般风险等级)4 个等级。
第十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人员超过30人(含30人)、教学实验室人员超过40人(含40人)的,使用或存放剧毒品、民用爆炸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的,使用或存放有毒、易燃易爆气体钢瓶的,使用或存放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使用或存放放射性物质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使用特种设备的,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 15kW的,电压大于1kV的高压电源、激光设备的;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人员超过20人(含20人)、教学实验室人员超过30人(含30人)的、涉及使用或存放非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饲养或使用实验动物的,使用无毒、非易燃易爆气体钢瓶的,使用强磁设备、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的,以及使用上述规定外的其它压力容器的;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教学实验室人员超过20人(含20人)的、涉及使用非管控类危险化学品、气瓶、小功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等)、长期不断电设备的;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3类的其他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信息牌必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根据不同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实验室,应急预案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实验室与基地处备案;
(三)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开展针对更强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负责人须根据本实验室危险源特点进行专业化的安全技术指导,加强实验过程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确定实验室的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检查频次。实验室使用期间,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检查要求为: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级单位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级单位检查每两周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级单位检查每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级单位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