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实训场所(含校外基地和科研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安全主要为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机电安全、消防安全等。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工作要求,实现安全、规范、科学、高效运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是建立和维护安全、绿色、和谐的实验环境,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财产损失,为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协助主要领导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咨询和决策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规划协调学校实验室安全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审议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
(二) 实验室安全管理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隐患整改、事故处置方案等事项审议和审定。
第九条 实验室与基地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校级层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监督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向全校通报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举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改造审核、监管、验收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评价。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与管理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对二级单位执行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二)人力资源处负责实验室安全专职管理队伍及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与岗位聘任、职称职级评定、考核与奖惩等相挂钩;将实验室安全纳入二级单位考核工作体系。
(三)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协助做好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
(四)学生工作处(部)协助做好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五)研究生院(部)负责研究生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将实验室安全纳入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
(六)科学研究院负责纵向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协助做好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七)计财与国有资产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落实与监督;各类实验用房调配与规范使用管理,实验设备建账、调拨、报废等;牵头负责实验室改造审核,参与实验室改造监管、验收等工作。
(八)社会合作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校外新农村服务基地的实验室安全监管以及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
(九)基本建设处负责将实验室建设的安全与环保工作纳入相关楼宇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参与实验室改造审核、监管、验收等工作。
(十)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消除;协助做好实验室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参与实验室改造审核、监管、验收等工作。
(十一)后勤保障处负责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监督,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人员救护等工作;参与实验室改造审核、监管、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单位)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类安全工作责任人,根据实验室数量、师生数量、危险源类别与数量配备院级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二)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全面辨识和精准管控危险源及风险点,组织做好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做好日常安全监督,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六)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
(七)做好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报送工作,协助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实验室实际,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环境卫生与值日等制度。
(二)负责检查监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从业人员资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负责本实验室危险源辨识与管控、实验室分级分类、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安全准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及时报送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
(四)负责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根据需要指定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日常安全进行管理。
(六)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本单位、本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二)熟悉实验室危险物品的性质和仪器设备的性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做好安全操作规程的指导和教育工作。
(四)定期做好实验室安全的各项检查、整改、报送等工作,做好实验室检查记录、安全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
(五)如遇突发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同时及时上报。
(六)完成本实验室涉及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首要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在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前,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实验室要满足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条件,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
(二)项目开展实验前,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参与项目实验的师生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三)要关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若发现新的风险,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是实验室安全工作当事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均须参加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活动,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险源与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特种设备等。
第十七条 学院(单位)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和动态管理,其中对实验室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等。
(一)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加强化学品(含气体,下同)的购置、运输、储存、领用、处置等各环节安全监督与管理。
(二)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相关实验室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并建立健全审批、购买、领取、储存、发放、使用等登记制度,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实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实验过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验动物须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并进行安全检疫,饲养须在符合实验动物管养的场所进行;涉及报批的转基因试验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后才能开展,试验档案的记录、整理与资料保存须由专人负责。
(三)辐射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必须在学校专门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体检;涉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进入涉源场所开展实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质采购、存储、保管以及放射性实验废弃物暂存、处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置须按照实验废弃物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对实验废弃物须实行分类收集、规范存储,做好安全防护、包装和标识后,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清运处置。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必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废弃动物组织必须按动物尸体处理;转基因试验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严禁将实验废弃物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置。有害实验气体必须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杜绝直排。
(五)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值精密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检修,建立保养及检修档案,落实相应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六)水电气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必须严格规范用水、用电、用气管理;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必须接地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源插排,插排不允许超载与串接使用;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严禁在实验室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等);不得在无人看守的状态下在室内对电池、电瓶等进行充电。定期对实验室的水、电、气线路和相关设备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必须按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砂桶、砂箱等消防器材,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妥善保管,每月定期检查,及时更新,器材保持良好状态。应定期开展实验室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普及本实验室化学试剂特性、应急处理措施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八)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通道畅通。实验室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重点风险部位应处于24小时安保监控状态;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九)人员安全管理。实验人员应根据实验操作规程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安全帽或防护帽,长发不得外露;进行化学、生物安全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得穿戴围巾、丝巾、领带等。
(十)内务安全管理。实验室必须张贴安全信息牌,建立值日制度。仪器设备、橱柜、实验台桌及试剂耗材等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地面、台面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以备紧急之需。实验室区域严禁吸烟、烹饪、饮食等,不得在实验室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一查” (检查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各学院(单位)应按照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要求,审核确定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及时更新,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公布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应急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条 各学院(单位)应落实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审批、采购、领取、存储、发放、使用和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登记制度,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制度,并建立使用台账,做到账物相符,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单位)应制订安全教育计划,每年面向师生员工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课堂授课、讲座、考试、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并记录存档。各学院(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创新安全教育方法,开展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要特别加强对新生、新入职教师员工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务部门应通过设立安全教育课程,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单位)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实验教学、实习实践、创新创业要求,安排课程或培训专门讲解安全风险点、操作要求及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项目安全和人员安全准入制度。原则上所有实验项目和人员都必须达到准入条件后才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一)项目安全准入。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明确安全职责。
(二)人员安全准入。各学院(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学院(单位)要求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学习、研究及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组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自然科学专业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SRT、毕业设计等)的本科生均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在线学习和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特殊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采取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以《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文件为基础,依检查形式的不同有所侧重。各级各类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要佩戴适当安全防护用品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实验室与基地处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学院(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有督促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的权利与义务,每月对全校实验室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跟踪问题整改情况,直至问题整改完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校内通报、下达整改通知等方式反馈检查中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学院(单位)对学校检查以及自查发现的隐患应落实闭环管理,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 学院(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立即整改。因客观条件影响,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学院(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以及负责人,按期完成整改;学院(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学校研究,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实验室,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患长期不整改的实验室,学校、学院(单位)可要求相关实验室关停整改,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实验活动。
第六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需要,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各学院(单位)结合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学院(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相关学院(单位)、实验室应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经费保障。学校和学院(单位)应当在人财物配置等方面加强实验室安全投入,落实实验室安全经费,确保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形成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各类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障。各学院(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配备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等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设备正常运行。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事关实验室安全的仪器和设施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发现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险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学校和学院(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队伍,鼓励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加入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加强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和管理。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设计及施工单位须具备国家、行业相关从业资格,设计方案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中学院(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项目验收时同步进行安全验收,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单位)应建立项目风险管控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未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前不得开展实验、施工等活动。
第八章 安全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二级单位年度考评指标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与落实、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安全设施维护等方面。考核结果与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研究生招生等挂钩。
第四十二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而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学校每年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评奖评优,对工作成效突出、管理创新并有推广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九章 安全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应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对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一) 对造成实验室安全事件,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所属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学校核实后形成责任追究决定,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二)对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明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相关责任,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追责,并采取降低考核绩效等处罚措施;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和举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解释。原《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实发〔2022〕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