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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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学院(单位)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明确责任人,履行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国家法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气体钢瓶等。

(一)压力容器是指危险性较大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二)气体钢瓶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实训场所(含校外基地和科研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实验室与基地处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协助各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汇总表;

(三)协助政府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

(四)对我校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学院(单位)是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主管单位,学院(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院(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

(三)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健全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

(五)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

(六)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做好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隐患整改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应制定实验室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责任制,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安全阀和压力表需定期校验或检定。

(二)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三)实验室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实验室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简单压力容器不纳入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

(六)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其他管理要求详见《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气体钢瓶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应制定气体钢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定期检查气瓶的安全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气瓶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日常管理教育,掌握气瓶的使用情况、使用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实验室所用的气体及钢瓶应当在学校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销售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购买或租用。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

(三)实验用气的采购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四)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和存放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五)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应在主体建筑物之外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处,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措施。窒息、可燃类大型实验气体罐必须放置在室外,配有通风、干燥、防雨设施,远离火源和热源,设置隔离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六)气体集中输送管线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设计和施工,并保留图纸资料,明确安全条款。管路材质选择规范并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挂标识牌,标识信息至少应包括气体名称、组分、管理人员。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实验室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七)气体集中存储间(气瓶间)应在拟建或改造实验室建筑设施时,按建设工程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专门设计并进行专业评估,负责人提交建设或改造申请由学院(单位)审核,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或改造。

(八)实验室特种设备气体钢瓶其他管理要求详见《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应急预案和事故上报

第十条 学校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学院(单位)及实验室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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