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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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实训场所(含校外基地和科研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及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和报废等活动。

第二章  购买、使用登记与固定资产建账

第四条 购买压力容器时,应当选择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压力容器。进口压力容器必须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不得私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压力容器,也不得对原有压力容器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购买后需在南京农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系统零星项目进行登记入库。

第五条 压力容器安装调试应由厂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压力容器安装需在施工前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验室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含安全负责人、施工安全规范、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责任范围等)。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将技术资料移交实验室存档。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实验室必须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第六条 压力容器在办理使用登记后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南京农业大学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固定资产建账登记。

第三章  使用、检测、停用及报废

第七条 应当在压力容器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案和警示标志。

第八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复审,证件自动失效,如继续从事压力容器操作或管理工作,则视为无证上岗。

第九条 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实验室应及时记录并委托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条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及时进行安全阀和压力表检验检测。

第十一条 不得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已办理停用(报废)和已淘汰、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压力容器。

第十二条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应当立即停用,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完成学校资产报废流程后交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四)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八)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四章  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单位)、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时,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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