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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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本规定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规定附件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校从事教学、科研与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与基地处是学校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执行情况检查;

(二)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三)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贮存设施建设、应急设备购置及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

(四)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贮存、发放管理;

(五)定期开展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使用及记录情况检查;

(六)负责过期易制毒化学品处置及其实验废弃物处置;

(七)制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学校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使用及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二)协助做好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六条 各学院对本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验室特点,建立健全涉及危险实验操作的安全规程、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检查落实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三)定期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及其废弃物收集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根据实验室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有以下责任:

(一)指定在职人员担任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员,不得任意调换,且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二)配备易制毒化学品贮存柜、气瓶固定装置及应急喷淋器、急救药箱、灭火器、灭火毯、灭火桶等设施设备;

(三)建立实验室安全危险源清单,内容包括涉及房间、类别、数量、责任人等信息,对涉及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张贴明确的警示标识;

(四)建立重要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方案;负责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第三章 采购、储存、使用、处置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须通过校试剂耗材采购平台提交订单,由所在实验室相关责任人审核。

第九条 实验室与基地处审核、汇总网上订单,适时适量采购(原则上每月 2 次)。

第十条 申购人收到发货通知后,自行打印领货单,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须双人携带身份证、校园卡及安全中转工具到化学试剂中转站领取。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员须填写易制毒化学品台帐,并保存备查。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入库、使用、处置等环节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设置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存储场所,储存场所必须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要求。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双锁”的规定,不与普通危险化学品混存。

第十三条 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保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使用易挥发试剂,或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防止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实验人员对实验安全负直接责任。学生使用易制毒化学品须在实验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指导教师须向学生说明具体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办法、残留物清理工作等。

第十五条 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及配制品私自带出实验室,严禁私自转让、调拨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严禁在校车、私家车和公共车辆上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时,应及时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基地处,由职能部门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保卫处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依规处理;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进行问责、追责;对涉及违法犯罪、失职失责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解释。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N-甲基-1-苯基-1--2-丙胺(简称-氯代甲基苯丙胺,CAS25394-24-5*,该物质按麻黄素类物质有关规定管理

14N-苯乙基-4-哌啶酮(简称NNPCAS39742-60-4

154-苯胺基- N -苯乙基哌啶(简称4-ANNPCAS21409-26-7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6、溴素

71-苯基-1-丙酮(又名苯基乙基甲酮、丙酰苯、乙基苯基酮,CAS93-55-0

8、α-苯乙酰乙酸甲酯

9、α-乙酰乙酰苯胺

10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

11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

123--2-苯基丁酸甲酯又名α-乙酰基苯乙酸甲酯、α-苯乙酰乙酸甲酯,简称MAPA CAS16648-44-5

133--2-苯基丁酰胺又名α-乙酰基苯乙酰胺、α-乙酰乙酰苯胺,简称APAACAS4433-77-

14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又名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CAS号为2167189-50-4

15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又名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CAS号为13605-48-6

16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4-AP

17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1-boc-4-APCAS号为125541-22-2

18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英文名为Norfentanyl,俗称去苯乙基芬太尼,CAS号为1609-66-1

19、大麻二酚,英文名为Cannabidiol,简称CBDCAS号为13956-29-1

20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英文名为BMK glycidic acidCAS号为25547-51-7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是指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BMK glycidic acid esters

213--2-苯基丁酸,英文名为3-oxo-2-phenylbutanoic acidCAS号为4433-88-93--2-苯基丁酸酯类物质,是指3--2-苯基丁酸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3-oxo-2-phenylbutanoic acid esters

22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是指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PMK glycidic acid esters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7、苯乙腈

8、γ-丁内酯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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