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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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气体钢瓶使用安全管理,防范遏制气体钢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实训场所(含校外基地和科研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气体钢瓶的购置、搬运、存储和使用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气体钢瓶的采购和验收

第四条 实验室购买气体钢瓶,需通过南京农业大学试剂耗材采购平台向有资质的气体供货商提交采购申请,经审批备案后由供货商送货上门。

第五条 气体钢瓶到货后,实验室需对所购钢瓶进行验收确认,确认内容如下:

(一)气体钢瓶外表面应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二)气体钢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使用期内;

(三)气体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志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四)充装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体钢瓶,其瓶体、瓶阀不应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三章  气体钢瓶的搬运与存储

第六条 搬动气体钢瓶时,要带上钢瓶安全帽,轻拿轻放。近距离移动气体钢瓶,可采用徒手倾斜滚动的方式移动,远距离移动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不应抛、滚、滑、翻。

第七条 气体钢瓶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应定期对库房内外用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第八条 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的存储场所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对于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存放点,应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

第九条 气体钢瓶存放时需分类分处存放,严禁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气体钢瓶应直立存放合理固定,用栏杆或支架等方法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体钢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条 实验室内不过量存放气体钢瓶,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

第四章  气体钢瓶的使用

第十一条 发现瓶阀漏气、打开无气体或存在其他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应将瓶阀关闭并做好标识,联系供气单位作返厂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其瓶体、瓶阀不应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使用人员的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沾有油脂。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气体钢瓶应远离明火、热源。

第十四条 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等。

第十五条 气体不得用尽,应按规定留0.05 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 MPa0.3 MPa,氢气应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没有相关合格信息的气体钢瓶。气体钢瓶存在缺陷、安全附件不全等情况,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若气体钢瓶超过检验期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检验。需报废的气体钢瓶必须交由专业资质机构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置。

第十七条 气体钢瓶使用须经过岗前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单位)、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气体钢瓶安全事故时,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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