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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精准辨识和有效管控危险源,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财产损失,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类、辐射类、特种设备类、机电类、生物类等所有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实训场所(含校外基地和科研场所)。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使用危险源的实验室。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实验室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实验室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工作。
(二)学院(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的具体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特种设备、生物安全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相应数据库,并依据危险源的种类、危险特性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须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特种设备、生物安全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对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防范措施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工作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逐项落实工作并加强监管。
第六条 危险源管理工作任务如下:
(一)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涉及实验室危险源的相关学院(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使用实际,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
(二)分级分类管理。学院(单位)根据学校危险源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及实验室危险源危险属性开展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实验室危险源分级分类台账,并提交学校备案。学院(单位)及实验室应当对不同类型、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管控,对重要危险源与风险点实施重点监管。
(三)安全风险评估与准入审核。学院(单位)须按要求开展实验活动(项目)所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准入审核工作,同时针对危险源属性制定安全教育与操作规范培训方案、应急处置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实验室危险源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实验室总体安全教育工作中,按照“校级通识性—院级专业性—实验室操作规范性”三级教育培训模式开展,涉及实验室危险源使用的师生应当参加相关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在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及防护设施与用品使用技能且通过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工作;学院(单位)应当覆盖全体师生开展多层面、多维度、多渠道的危险源安全教育工作;涉及使用国家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等危险源的师生应当按要求在属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从业资格。
(五)全生命周期管理。学院(单位)及实验室对实验室危险源的采购、转运、存储、使用等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
(六)定期安全检查。学校、学院(单位)及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源专项和常态化安全检查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学校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在每月实验室安全检查中抽查危险源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风险评估、分类管理、台账登记等情况;学院(单位)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实验室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验室每日做好危险源安全自查工作。
(七)应急管理。学院(单位)及实验室根据危险源属性和实际使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配齐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规定》的程序报告、响应和处置。
第四章 管理对象
第七条 危险源管理对象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类危险源
1.危险化学品类危险源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以及国家管控的化学品与药品,包括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等的管制化学品和药品,同属于多个管控类别的某一化学品按其归属类别的最高标准管理。
2.危险化学品类危险源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人、保管人应当在公安部门备案;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治安管理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双锁”规定,不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存。
(2)危险气体: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气体购买和使用前应当充分规划建设储存和使用场所等条件。购买人、保管人、使用人应当合法合规采购、储存、使用,并做好台账记录;使用单位应当遵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监管气瓶(气体)搬运、装卸、使用等环节。
(3)其他危险化学品:学院(单位)及实验室应当确保危险化学品购买合法合规、分类科学、存储使用规范且不超量、台账清晰、账物相符。
以上危险源涉及的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具体工作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校实发〔2022〕48号)执行。
(二)辐射类危险源
1.辐射类危险源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其中,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2.辐射类危险源的管理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辐射类危险源的许可与备案登记: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规范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确保一切放射性工作均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工作场所在新增、报废、退役、搬迁和改造,以及放射性废弃物处置时,使用单位应当依规按时完成申报、审批、验收和备案等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执行。达到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当在购置或转让前办理豁免手续,并报实验室与基地处备案。
(2)辐射类危险源场所管理:
工作场所应当悬挂辐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防护提示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重点位置应当张贴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配备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和防射线泄漏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应当同时具有防止因误操作导致人员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场所专管专用,不得与普通实验室混用,且严格执行准入制度,非辐射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场所内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不得随意搬迁。
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当配置专用容器收集放射性废弃物,不同类别、不能共存的废弃物,应当增设回收容器。
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3)辐射类危险源人员管理: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计,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测;辐射工作人员根据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的人员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且不得穿着辐射工作服到非放射性场所活动;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孕期、哺乳期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4)辐射类危险源的使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远离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化学品,专人保管,双人双锁管理;使用前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使用后辐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5)辐射类危险源的处置管理:射线装置报废处置时,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去功能化后按国有资产一般设备报废流程处理,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报废处置后,使用单位须报实验室与基地处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危险源涉及的相关工作按照《南京农业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校实发〔2021〕46号)执行。
(三)实验室特种设备类危险源
1.实验室特种设备类危险源是指在学校实验室内使用,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2.特种设备的管理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特种设备购置应当依规办理申购审批手续;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应主动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登记备案完成且张贴登记标志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并监督落实,配备持证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压实每台特种设备相关责任人安全使用与监管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按照技术安全规范要求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检验及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等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各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同时做好使用记录,使用时做到有人值守。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
(3)特种设备的人员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技术安全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4)特种设备的报废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用,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完成学校资产报废流程后交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四)机电类危险源
1.大型仪器设备、高功率设备、加热设备的用电和接地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应当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并定期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
2.高温、高压、高速旋转、加热设备的使用者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仪器设备周围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以及完好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时应当有人值守或有实时监控措施。
3.设备采购前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测试报告(或者计量认证证书)等材料,并定期排查涉危设备关键元件、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生物类危险源
1.生物类危险源是指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现实损害或潜在风险的生物体(动物、植物、病原微生物)或其产物(来自于各种生物的毒素、过敏原等)。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开展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的实验活动,以及从事涉及人类病毒基因重组、植物或动物的重组DNA技术和需从医学病原体体液、器官或组织中取样、检测等的实验项目。病原微生物监管范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和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目录》确定。
2.生物安全的管理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二级及以下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在建设前充分评估并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建成后应当向学校及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每年定期对所涉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保证所涉人员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公共区域应当妥善张贴生物安全标志、实验室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以及实验室安全信息栏,实验室内操作区域应当据实张贴安全标识;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菌种转移和保存记录、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消毒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2)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从事与病源微生物相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学院(单位)、实验室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南京农业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校实发〔2021〕46号),严防相关安全事故发生。
(3)实验动物管理:在从事动物实验的二级单位、实验室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订)》(校实发〔2022〕46号),严防相关安全事故发生。
(4)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从事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学院(单位)、实验室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室研究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田间试验安全管理办法》(校实发〔2021〕46号),严防相关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条件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学院(单位)、实验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危险源使用实际,在人、财、物配置等方面保障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形成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危险源存储、使用条件。
第九条 学校、学院(单位)、实验室按照实验室危险源安全检查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学院(单位)、实验室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排除;若发现重大或无法自行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隐患扩散。
第十条 实验室与基地处根据学校检查和学院(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组织专家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整改方案,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再提交至校长办公会最终审议。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基地处按照整改方案协助和督促各单位按期完成整改,并组织专家组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整改或不按整改方案整改的学院(单位)和实验室,由实验室与基地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则予以关停,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二条 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因未尽职责、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危险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