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教育部门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训场所(含学校所属的校外基地)。同时,本规定也适用于学校化学试剂中转站、实验室废弃物中转站等实验室安全相关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工作机制,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学校、学院(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响应机制,按照职责和权限范围,分工实施。

(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通过辨识实验室危险源,做好实验室安全事件预防、预测、预警及预报等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做好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三)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要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在做好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避免事态升级、蔓延和扩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职责包括指挥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必要的应急救援指令;根据事故的发生单位,临时组建由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以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负责建立并维护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校外应急互助机制,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 学院(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单位实验场所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能。需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向学校报告情况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应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实验场所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实验室所有人员都接受到充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同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提升师生的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部)、科学研究院、国际教育学院、社会合作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实验室与基地处等部门为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承担相应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助校领导并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学院落实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处置与信息发布。

(三)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部)、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稳定涉事学生情绪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

(四)科学研究院:在项目立项时做好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备案;负责提供涉事科研项目的相关材料,参与事故调查;负责三亚研究院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社会合作处:参与制定校外新农村服务基地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组织校外新农村服务基地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和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在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负责协调基地内外资源,协助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六)保卫处: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初起火灾扑救及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现场治安警戒及人员疏散组织指挥工作;根据事发实验室或附近区域监控情况,提供准确的书面事故相关线索;作为校内联络机构,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

(七)后勤保障处:如遇重大情况,负责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以及与社会医疗救护单位的联络工作;对实验楼宇水电运行进行管理与维护。

(八)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库,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以及事故后期处置与现场恢复提供指导咨询;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封停事发实验室,并向相关学院(单位)发送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就事发后的实验室秩序恢复提出指导意见;接收并审核学院(单位)提交的事故情况说明和事故整改反馈,完成实验室重启复核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九条 学校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并确保该预案涵盖学校范围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实训场所。总体应急预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应急组织结构,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应急响应的层级和流程,包括事故报告、初步评估、应急资源调配、现场指挥与协调等。

(三)与外部应急救援机构的联动机制,如医疗、消防、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流程。

(四)应急通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传达信息。

(五)定期对总体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新的安全挑战和法律法规变化。

第十条 学院(单位)、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和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以及应急联络信息。

(二)实验室潜在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估。

(三)应急处理程序、救援措施和资源保障。

(四)应急物资的清单和分布,以及应急设施的布局。

(五)应急演练的计划和实施方法。

(六)信息报告和通报程序,包括事故报告的流程和时限要求。

(七)与应急响应机构的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评审、审议,必要时应根据以下情况及时修订: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变更。

(二)实验室结构、功能、设施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三)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存在新的或更高的风险。

(四)应急演练或实际事故处理中发现预案存在缺陷。

第四章 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十二条 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实验室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管理工作。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1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演练1次;各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应做好应急物资的定期检查、维护及保养工作,及时更换、维修。

第五章 应急响应与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救援力量,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必要时,应请求外部专业救援力量的支援。同时,应确保现场人员的安全,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六条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保护事故现场,收集和记录事故相关的信息和证据,以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对涉及违法犯罪、失职失责,需移交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及《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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